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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0:20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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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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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浅议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郭霞普


摘要:律师文化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背景不同,则文化背景不同;社会职业不同,则职业文化不同;时代、国别不同,则律师文化也不同。中国律师文化建设应当在上述不同中寻找适应律师及律师团体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营养并避免受到文化糟粕的侵蚀,中国律师才会迎来光明的前程。

关键字:律师 文化 建设 问题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承载着全社会成员的期待。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时值我国加入WTO ,经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律师,将以怎样的理念、品位、素质与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的机遇与挑战,去实践律师的社会功能,这是当前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命题。其中,“律师文化”的构建无疑对这一命题挑战有着实际的意义。本文拟从律师产生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职业背景的区别以及中西方律师制度的区别和影响出发,谈一谈律师文化建设中应当关心和注意的一些问题,为律师文化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供从事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 律师的经济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职业是一个商业性较强的职业,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的劳动成果,具有商品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交换,律师主要凭借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智慧,进行作各种有形无形的竞争,取得收入报酬,来养家糊口,求得生存和发展。律师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产品”才需要律师事务所,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竞争才会集成律师团队,也正是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规律,调节着整个律师行业的供需,才使整个律师产业基本保持着动态平衡,有时还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的局部震荡。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律师行业最重大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背景,是我们研究律师和律师文化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建设律师文化必须要充分尊重这一社会背景,才能保证所建设的律师文化适应律师行业的需要,适应律师制度的需要并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国律师处在比较欠缺的状态,从业律师执业地位高,执业环境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处在比较优越的认识水平上,律师的精神状态和精神文化也普遍处于积极向上的一面。此时全国出现了考律师的热潮,使得执业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近年来,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很多地方的律师处于基本饱和的状态,律师业务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从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律师的口碑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律师文化中负面的东西增多。此外,由于我国加入了WTO,由于国际律师市场的竞争,我国的律师市场即将开放,国外律师文化的进入对我国律师文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国外律师的进入,对我国律师市场的供需关系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任务、进程、手段、方式均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我们研究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首先要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和眼光来进行,必须要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研究律师市场规律和现阶段律师市场状况。可见,律师文化首先体现出来的是市场的文化和竞争的文化。
二、 律师的时代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在不同的时代,其身份、作用、地位也不同,因此所产生的律师文化中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各方面均不同。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形成律师制度,但是个别能言善辩的人为他人提供了一些辩解,逐步成为讼师。但这些人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少见的,没有形成人群和团体,也没有固定的办事场所,所以不但没有形成讼师制度也没有形成讼师文化。封建王朝推翻以后,中华民国法律确立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律师正式以代理人的身份成为社会的一员,但是由于中华民国一直处在战乱纷飞的状态,法制被极少部分人把持和操纵,加之生活所逼迫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除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之外,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此时根本谈不上律师文化,即使存在,也都是一些依附权贵、左右逢缘的负面文化。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军管或者打击国民党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也没有律师文化的建设。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此时的律师文化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职文化,有案件不想做,不愿做,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竞争文化,也没有诚信文化,官僚主义却成为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并逐步形成了当代律师文化的主流形态。但是由于律师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加之部分地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一些不道德、不诚信的风气也夹在其中,律师文化正遭受着不良风气的侵袭。从西方律师发展历史来看,律师文化也在从无到有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并形成了西方现代律师文化的主流。但是由于西方律师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受到西方民主与法制制度的熏陶,律师文化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有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多达3000多人,年业务收入达到上百亿美元,全体律师均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氛围中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每一名律师自身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凝聚、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且这些文化正在影响着中国律师文化的走向。因此,中国律师文化建设不仅要研究当前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状,还要研究将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制度的走向,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向和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律师文化充分体现时代的需求和呼声。
三、 律师的职业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律师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因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通常情况下有四种:其一是法官职业,其二是检察官职业,其三是警官职业,其四是律师职业。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的公共职业,均由国家的财政作为这些职业的物质保障,唯有律师被推向市场,由律师自已通过劳动取得报酬,养活自已,直接面对残酷竞争。同时,前三种职业均是“官”,法官、警官、检察官,唯有律师不是“官”,称为律师而不叫“律官”。从四种职业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国家意志为已任,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唯有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已任。由于律师职业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职业具有上述明显的区别,因此,律师文化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必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而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的价值应以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统治为中心。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律师文化是否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却是值得商量的。国家的法律就象一张网,律师究竟是直接参与织网的人,还是帮助网内的鱼外逃,使参与织网的人发现网上的漏洞继续织网?美国前总统卡特在1978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人中就有1名律师,比英国多3倍,比西德多4倍,比日本多21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可见,即使在美国,律师多并不代表正义多,律师也不代表正义,律师更没有以正义作为宗旨。但是我们能说美国的律师文化很差吗?美国的律师没有文化吗?相反,美国的律师制度却是全球比较完善的,也是社会制度中最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律师文化建设也在很多方面有其优秀的一面。因此,法官、警官、检察官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裁判员和监督员,律师文化建设不能简单地按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要求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事,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价值取向。而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为核心价值。否则,律师文化的建设就会出现“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而且会使律师文化建立在虚无主义的基础之上,最终使律师文化建设成为虚无主义、形式主义。
四、 教师、医师、会计师等社会职业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教师、医师、会计师,甚至是牧师与律师一样均是具有专项文化知识,并以该专项知识为谋生手段的社会职业,其职业中均有一个“师”字。以上每一个职业均有各自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并以桃李满天下为自豪,他们以诲人不倦、任劳任怨的精神文化在社会上建立了尊师重教的文化氛围。每一名律师均在教师的教育下成人成才,教师的文化每时每刻影响律师的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但是律师在执业后,与教师又形成了明显的区别。教师以学校为执业场所,学校以公办为主,从业人员多,需要全体教师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不需为自已的报酬担心,不直接面对竞争,除向学生传授知识外,最主要的是传输道德和仁爱文化;但律师则不同,律师以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以私立为主,从业人员有限,律师主要靠个体完成法律服务,要每天面对竞争。因此,律师文化与教师文化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律师文化是一种竞争文化,而教师文化则是一种仁爱文化。律师文化从教师文化中汲取最多的是做人的文化。医师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已任。即使最没有人性、最没有道德的人生病,医师均有义务为其救治。一般情况下医师也会救治这样的病人。但是律师则不同,律师如果发现其服务的当事人为这样的人,律师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然这样的人如可能被判处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人民法院指定下,律师则无权拒绝。比较医师与律师文化,医师文化与教师文化具有相似性,医师与律师文化差别则较大,医师文化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律师文化则不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其他的如会计师等社会职业与教师、医师的职业相近,文化也相近,与律师文化差别明显。律师文化与上述各职业的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区别,均因律师文化的本质是竞争文化,且律师文化中缺少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建设要根据律师文化特点和缺点有目的的开展。一方面要继续以市场经济为指针,发扬律师文化中竞争文化的优势,同时不断丰富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内涵;另一方面,要抑制因市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文化的负面影响。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参考文献:
《律师发展与律师文化》 古建明
《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陈业宏,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