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8:37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做好两节期间工业领域经济运行工作,合理组织安排节日期间生产和职工生活,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工业生产。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做好节日期间生产安排,科学安排煤电油气生产,确保连续性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有序,重点行业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做好节日期间重点消费品、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以及其他热点消费品等的市场监测和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二、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安排好节日期间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节日期间本地区工业运行情况,特别要重点跟踪了解涉及居民生活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的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继续做好工业领域煤电油气保障协调。密切监测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供需动态,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工业通信业领域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生产资料等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
  四、扎实做好工业应急协调和通信保障。针对节日期间特点,提前做好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影响。做好应急防控药品生产、储备和调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保障。
  五、切实做好节日应急值守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按程序要求及时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是常务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基础。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为人民代表服务的思想,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范围是:征求人大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听取人大代表对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处理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
揭发和控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采取直接联系、通过选举单位和委托盟人大工作机构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程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讨论修改法律草案时,可以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和征求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组织检查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遵守执行情况时,根据检查的内容,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时,要走访所在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或者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要组织人民代表集中视察。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就地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并委托选举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人大工作机构,按照便于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可以将本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小组,进行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视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本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负责联系内蒙古军区和驻军中的自治区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并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服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要听取办公厅关于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联系代表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由常务委员会处理的以外,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由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
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有意见时,可以向原交办机关反映,由交办机关转交原答复单位再作答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要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查处;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要求会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要负责联系,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制年度预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1991)第6号《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金刚寺是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冶父山寺”的附属院,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又由冶父山实际寺的海林等和尚募捐重修,并时有佛事活动。以后,虽被有关部门长期占用,但该寺房屋产权并未合法转移。为保护历史文物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的意见,即:争议的金刚寺二幢大殿及6间厢房产权应返还庐江县佛教协会。庐江县城关区公所在金刚寺院内建造并卖于庐江县供销社的商场楼可判归庐江县供销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