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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01:45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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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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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本次授权是总行对一级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新发生同业拆借业务的授权,一级分行对下不得转授权。自授权之日起,各一级分行融资交易的对象、期限、单个客户余额、按交易对象分类合计余额和融资总计余额,都必须按授权执行。授权前的拆借资金存量,各级
行要本着“只收(还)不借”的原则进行清理。
二、授权交易对象的分类中,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不包括各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我行暂不与其发生资金交易业务。当地融资中心指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行融资中心,不包括融资中心所属办事处、代办处等。
三、各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必须服从全行资金统一调度的需要。总行根据市场银根松紧变化和全行头寸的变化,必要时可提出限制各分行拆入、拆出资金的要求,各行要遵照执行。
四、各一级分行必须对所属各级行、处(营业部)过去成立的融资网络进行彻底清理,5月底前要将原系统内入网基金全部退回各入网行,清理、清退后的债权、债务要并入网络主办行。原设立的内部融资中心机构撤消,人员由行里另行安排工作。今后按照授权新发生的拆借业务不单
独设帐,不单独设立机构,拆借业务都要通过资金计划部门运作,会计帐务处理要纳入所在行会计部门的统一核算体系。
五、停止全系统的内部融资。各级行横向内部融资一律停止,要对原有内部融资进行全面清理清退,5月未清理完毕。6月份起,系统内借出借入款项只能是上下级行之间的借款,并要按月对帐,如有在途要逐笔查清并报上一级行。
六、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对系统内所属行的融资管理。一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除7天以内的头寸拆借外,不得开展其他融资业务。对过去在存放同业、调拨资金等科目核算的拆借要调整到规定的正常拆借科目反映,5月末前各行要清理调整完毕。
七、严格执行融资业务报告制度。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拆借业务要逐笔在24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对月末有余额或当月有发生额的拆借,各分行要逐笔按月上报明细报表(见附件二)。二级分行以下7日内的头寸拆借情况要按月逐笔上报一级分行备查(格式
同附件二)。
八、进一步加强对分行融资业务活动的监管。今后发现违反授权规定新发生违规拆借,不能按期清理原违章拆借和内部融资业务,或不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上报报表的分行,总行将减少或取消对其授权,并根据情况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附件略。



1997年4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大事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把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辖区内彻底根除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拼装整车的行为,绝不能让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死灰复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它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取缔工作真正担负起职责。对整顿不力、瞒报漏报工作情况、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整车行为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未能彻底取缔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厂、点的情况认真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已取缔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已初步查明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对清查、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打击利用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