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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13:18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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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
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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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万祺   马有礼   马有恒   马秀立   王守基   
  王孝仁   王孝行   王启翔   区天香(女) 区永强   
  区秉光   区金蓉(女) 区宗杰   区锦新   尤淑瑞(女) 
  孔智刚   邓祖基   卢学锋   卢勤心(女) 叶启明 
  叶耀荣   邝荣杰   冯志强   冯金喜   冯觉生   
  司徒荻林  老寿永   毕 明   朱月霞(女) 刘艺良
  刘本立   刘光普   刘炎新   刘衍泉   刘润辉   
  刘羡冰(女) 刘焯华  关笑红(女) 关翠杏(女) 江荣辉   
  江美芬(女) 江濠生   许世元   许健康   许辉年   
  阮子荣   阮毓明   苏树辉   杜 岚(女) 李子丰   
  李公剑   李文钦   李成俊   李沛霖   李明基   
  李宝来   李祥立   李 康   李筱玉(女) 李鹏翥   
  李睿恒甄(女)    杨允中   杨秀雯(女) 杨俊文   
  杨道匡   吴仕明   吴立胜   吴在权   吴志良   
  吴利勋   吴秀琼(女) 吴国昌   吴荣恪   吴柱邦   
  吴素宽(女) 吴培娟(女) 吴 福   岑玉霞(女) 何玉棠   
  何佩芬(女) 何厚B021 何厚铧   何美华(女) 何桂铃(女) 
  何海威   何鸿   何锦霞(女) 余惠莺(女) 汪长南   
  宋厚章   张立群   张伟基   张伟智   张 裕   
  陆永根   陆 昌   陈志杰   陈明金   陈泽武   
  陈荣光   陈炳华   陈洁瑛(女) 陈振华   陈健英   
  陈景垣   陈锦华   陈锦灵   招银英(女) 林华坚   
  林金城   林香生   林 昶   林笑云(女) 林润垣   
  林淑源(女) 欧家明   罗少荣   罗永源   罗肖金(女) 
  周锦辉   郑志强   郑秀明(女) 郑康乐   官世海 
  姗桃丝(女) 胡顺谦   柯小刚   柯为湘   柯正平   
  钟小健   钟立雄   施子学   姚汝祥   姚鸿明   
  贺一诚   贺定一(女) 袁惠清(女) 莫均益   徐伟坤   
  高开贤   高展鸿   郭腾机   唐志坚   唐坚谋   
  唐星樵   容永恩(女) 黄义满   黄汉强   黄宇光   
  黄如楷   黄枫桦   黄国胜   黄树森   黄显辉   
  黄洁林   黄耀荣   萧志伟   萧卓芬(女) 曹其真(女) 
  曹锦泉   崔世平   崔世安   崔世昌   崔乐其   
  崔煜林   崔德祺   崔 耀   梁少培   梁玉华(女) 
  梁仕友   梁 华   梁仲虬   梁庆庭   梁庆球   
  梁大不〖DD) 梁 宋   梁秀珍(女) 梁拔祥   梁金泉   
  梁官汉   梁冠峰   梁雪予   梁维特   彭为锦   
  彭彼得   曾炽明   温 泉   谢硕文   蓝钦文   
  鲍马壮   蔡安安   蔡志龙   廖玉麟   廖泽云   
  谭民权   谭伯源   黎振强   颜延龄   潘玉兰(女) 
  潘汉荣   潘志明   薛观平   霍丽斯(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207份,交回登记表202份,均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并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203人。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建设银行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总行及其代理经办行就其委托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遇有重大问题,乙方总行及其相关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三条 乙方总行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乙方各级管理行应尽快转发所属代理经办行,借款合同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总行和乙方代理经办行。
第五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未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经办行应立即以特种转帐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帐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合同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全额发放相应贷款。除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甲方委托收回委托贷款基金外,乙方代理经办行无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乙方相关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
第九条 为便于乙方代理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贷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借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乙方应将其代理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纳入自身信贷计划,统筹安排。贷款到期后从项目投资中归还。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对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10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总行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乙方总行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三个月前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附式二),及时送交借款单位和乙方代理经办行。乙方代理经办行根据甲方催收贷款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并于贷款到期前20天向甲
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帐务处理,将收到的贷款本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的存款帐户。并按月向甲方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附式四),按季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利息回收季报表”(附式五)。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本金由乙方代理经办行转入逾期贷款户核算,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方总行及其代理经办行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代理甲方与借款单位进行委托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并做好其他有关甲方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乙方总行和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会计报表。
(一)每旬后7日内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附式六);
(二)每月15日内报送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附式七);
(三)每年3月15日内报送上年“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附式八)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帐签证单”(附式九);
(四)代理大中型项目的乙方经办行应向甲方提交委托贷款转存凭证、委托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部分代理经办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汇拨、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在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两个工作日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或收取委托贷款本息两个工作日仍未上划的,甲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有关情况通报乙方总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与补充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996年2月9日 于北京
附式略。



19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