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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1:45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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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科技投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的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玉林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其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专项基金的转入。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登记注册(年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有关国有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合法开立帐户,住所在玉林市范围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有税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特色型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上述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实有的法定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有盈利或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地方有关标准,具有较好的市场销售前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三)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本中心净资产的10%;申请担保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的50%;资产负债比率不超过70%。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请担保项目是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以及列入国家、自治区、玉林市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有税收项目或列入自治区、玉林市重点科技开发、有税收项目以及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认定的有高新技术含量、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税收项目。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为一年,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企业持银行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担保评审。担保机构根据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效力、安全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签订提供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经评审同意担保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
(四)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生效;
(五)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六)主合同不能履行,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或实施追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要求,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即由担保机构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借款企业确有偿还能力的,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调查,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为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具体情况,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一般控制在贷款金额的80%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可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具体保证份额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应以下列方式追偿。
(一)组织催收人员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按提供担保合同的条款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担保机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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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禁止“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若发现则要求其中一人离开公司,并以此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这种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只要告知劳动者不可发生办公室恋情,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在员工发生类似情形后便可合法解除。劳动者如果不接受该规章制度,大可以另寻东家。在知道该制度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签约,就意味着劳动者接受其约束。
公司根据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管理,看似无懈可击,实则违法。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等相关人生大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加以干涉,用人单位如此规定实属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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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阿尔巴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6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1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萨利·贝里沙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贝里沙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会见了贝里沙总统。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两国高级领导人的会谈结果感到满意,认为这次访问对推动两国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的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认为长期、稳定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以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决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三、双方表示,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加强两国的经贸关系,鼓励两国地方和企业之间直接的经贸合作,不断探讨双方多渠道、多层次合作的新途径,努力为双方的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两国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地发展。

 四、双方重申,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自由选择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五、阿方重申,阿尔巴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坚持这一原则,不同台湾保持任何官方往来。中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尔巴尼亚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六、双方认为,谋求和平与稳定,促进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的主要潮流。但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双方重申,在国际关系中不应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主张用和平方式和对话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双方表示,愿为各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七、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贝里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政府和人民给予他及其随行人员的热情友好款待表示感谢。贝里沙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其方便的时候访问阿尔巴尼亚,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