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轻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1:52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轻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轻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轻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 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轻工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食品、制糖、发酵、印刷、包装、造纸、制浆、饲料、粮食加工、工艺美术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3、能熟悉练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熟悉本专业相关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新方法指导实践工作。
   5、能运用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熟悉工业工程技术。
  6、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7、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产业政策。
  8、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级重点项目或重点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或负责组织现场安装、调试、工艺技术实施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重点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或现场安装、调试、工艺技术实施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产品设计、研究,并主持使之投产。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曾参加过一项以上大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且这些项目已经应用于工业生产中。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件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轻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食品、制糖、发酵、印刷、包装、造纸、制浆、饲料、粮食加工、工艺美术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相关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
   5、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其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6、了解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7、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项以上国家或者省、部级重点项目中承担一个单项的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指导。
  2、参加过一项以上对本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新产品设计和研究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产品设计、研究或主持过这些产品的工业化。
  4、参加过两项以上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品质改造工作,并在其中担任某一专业方面的技术负责人。
  5、参加过中型以上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成果及转化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6号

2002年10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列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倡使用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接访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应当明示被申诉、被控告、被检举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申诉的应当附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多人提出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借来信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五)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接访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七)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八)其他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五)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

  (八)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三)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机关保卫部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处理信访事项,需要调阅有关卷宗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调阅。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交的信访事项,处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三)对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或者重点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 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部门审核汇总时要将上述四类收入核定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

第九条 财政预算拨款包括预算安排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反映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部门上年结余收入由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年初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预算处提供各类收费(基金)收入调剂比例,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调剂比例安排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第十六条 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和公用经费3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助学金等。

社会保障费定额项目包括:离退休经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就业补助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七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按照政策标准逐人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奖金标准据实编列。

定额补助单位的定额补助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计算编列,其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补助的助学金按各类学生人数、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计算编列,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对工资调标、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调整,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统一测算并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的编制。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按市级各部门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和编制数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项目要从备选项目库中挑选。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级各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部门短期、中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确定项目支出,视市级财力状况,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分项目提出不同资金来源安排意见。用于市本级的支出核定到具体支出项目和预算执行单位;用于补助县(市)区的支出核定到具体支出项目和县(市)区。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市级各部门应将公用经费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中所有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品目和数量、单价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的精神,制定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其所属预算单位部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从基层单位开始,经过筛选、审核、汇总,汇编成部门预算内外收支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查论证,提出意见并按轻重缓急排出项目顺序,报预算处审核汇总。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和预算处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要做到: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有没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各部门后,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测算的下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总盘子,将汇总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支出限额,与有关业务处室协商后,汇总形成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草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市本级正式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于15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市级各部门,并转至市财政局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政府财政监督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10日内,批复到基层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备案,不得搞二次预算调整。



第六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级各部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按照财政拨付资金的指定用途,分别核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要按具体项目逐项登记,单独核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市级各部门资金正常需要,由市财政局参照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情况安排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在部门预算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编制“郑州市市级预算拨款全年分月计划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并抄送市级各部门。市财政局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按计划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市级各部门。

财政资金拨付分为集中支付和分散支付两种形式。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实行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拨入统发工资专户,通过代发银行进入个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已实行财政统发单位扣除人员经费的基本支出实行分散支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由市级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实际用款情况,填制“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或深入到市级各部门进行项目考察,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执行。市财政局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对“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及必要的原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项目支出与部门预算一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拨款。如果填列数据或依据有误,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需在原拨款申请书上更正,加盖经办人和处室印鉴,并报经主管局长再次审批。如果项目支出与部门预算项目不一致,则不予办理。

项目支出的审批、拨付额度较小,能一次完成的,原则上一次性拨付;额度较大的,原则上一月审批拨付一次。

粮食风险基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执行,由国库处拨入有关财政专户,封闭运行,拨付到用款县(市)区和项目单位。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在政府采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相关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收入退库、退税的执行。由市级各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退税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退库申请,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国库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资金结余管理。属于基本支出预算结余,结余留财政平衡预算;属于项目支出预算结余且留财政的,由市级各部门提出申请,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在财政备选项目库内,选择项目重新安排;如果是结余到部门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专项用于单位备选项目,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下达县(市)区的项目支出,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拟文,经预算处会签后报业务处室主管局长审定签发,统一编“郑财预”文号下达。指标文件中使用的支出科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指标单位为万元,可保留一位小数。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将省、市指标文件及时送达预算处,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调整支出指标,同时,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执行;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预算处依据指标文件与省财政厅、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对账,国库处依据“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和指标文件调度资金。

凡追加县(市)区的指标,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不得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或市级各部门(省财政厅直拨现金专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对各县(市)区财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视市级国库库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在辖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

第四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应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郑州市市级财政拨款通知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预算调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四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主要指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调资政策、正常工资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调整,以及市级各部门编制变化所需公用经费的调整等。

第四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由预算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进行复审,并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项目之间、科目之间、追加或追减预算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之间、科目之间变动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预算处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需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部门预算安排后,原则上不再追加。需新增项目支出的先在原有项目之间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比照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二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程序比照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 超短收预算调整。当年预算内有超收财力的,应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教育、科技、农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优先解决财政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

超收预算调整。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请,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报预算处汇总,经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审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预算处调整支出指标,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短收预算调整。当年预算收入短收的,市财政局预算处要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通报短收情况,提出调减的金额,有关业务处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调减项目、金额,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国库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十四条 当年财政专户资金有超收的,优先解决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超收安排资金动用程序: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非税收入计划调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局长批准,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各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当年财政专户资金短收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先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通报短收情况,提出调减金额,有关业务处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调减项目、金额,部门填制“非税收入计划调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局长批准,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送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书”转达市级各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市级部门据此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对部门提出的部门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办理。



第八章 对账和决算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认真作好市级部门预算备查账登记、核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10日内及每年11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市级各部门要与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与国库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就年度预算指标、财政拨款定期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预算处每月就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对账。

市级各部门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和进行对账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拨或缓拨经费。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汇总市级各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负责审核汇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

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财政总决算结算事项。

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计评价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要按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市本级及全市财政总决算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市级财政决算的编制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

第六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在认真清理、对账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市级部门决算。全套决算报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按统计评价处总体要求及时报送。



第九章 监 督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建立效益考核评估体系,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日常监督,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监督各单位非税收入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跟踪问效,重点加强对项目支出的监督,从项目的立项、考察、论证、预算的编制、执行、竣工和验收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监督办公室要加大对重点资金监督检查,对部门预算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要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是否合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项目支出审批是否合理、单位是否按规定方向使用资金、是否挪用资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定全年用款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调整预算项目、金额,追缴财政资金,或减少拨付相应额度的财政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