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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27:06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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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3]4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需求,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系指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一种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实行担保贷款的方式。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审定、发放和回收,有关业务由市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规定在市资金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市资金中心或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个人作为保证人;
  (五)市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拟购房总价的70%,且每宗贷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12个月×40%×贷款年限;
  (三)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内应缴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九条 贷款年限原则上最长为10年。
  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本着方便和审慎的原则办理贷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身份证明;
  2、合法的住房预售或住房买卖契约原件;
  3、购建房总价30%的预收款或自筹资金的凭证;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估价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资金中心自受理借款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贷款;不同意贷款的,退还申请材料;同意贷款的,经协商签订合同后,即通知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受托银行持办妥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市资金中心审核后,与市资金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市资金中心据此划转资金,委托银行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可按上述程序集中为本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报市资金中心审核办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的方式,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并承担手续费,有关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物为借款人所购建自住房,其价值全额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应当在出租前书面告知资金中心或受托银行。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由市资金中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偿。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约定贷款本息;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约定抵押的住房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受托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且质押合同中已约定处理方式的,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受托银行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
  (二)新购债券或转存为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第十九条 售房单位收到全部房款后要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承诺: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地产产权证后,将产权证交受托银行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在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的期间内,保证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个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导致保证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原保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益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自借款的次月起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超过以上规定的可由借款人与资金中心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20日之前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或按与受托银行协商的还款方式偿还本息。
  凡财政代发工资的个人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代发工资时扣还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文件、保险单、质押权利凭证等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在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或市资金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需办理合同公证,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资金中心应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受托银行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代理发放和协助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还款的,受托银行应在三周内开具《催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还款,并按规定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如将公积金借款挪作他用,市资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第三十五条 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经济纠纷,相关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相关各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估价费、质押物的保管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对最高贷款额度另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委托市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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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经济工作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考核精神文明建设。
1、对区、县责任单位的经济工作,主要考核经济运行指标,同时考核其他经济目标;
2、对市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市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定性目标实行倒扣分。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
(一)区、县责任单位按规定把有关经济运行考核材料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审核,其他经济目标考核材料送市考核委办公室考核;市直责任单位的自我考核材料直接报市考核委办公室。
(二)市考核委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征求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农委、市文明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市考核委办公室视情进行实地考核。
(三)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办法:
(一)区、县责任单位经济运行考核目标的考核按市经济运行考核办法实施,其它经济目标和定性目标的考核由市考核委办公室按本办法实施。
(二)各责任单位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
1、区县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经济运行考核综合分+其他经济目标加分)-定性目标倒扣分。
2、市直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
市直量化目标得分=完成任务百分比×目标权数。定性目标作出3种评价,即“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00%、80%计算得分,“未完成”视情计分。
第七条 考核的等次: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
区、县责任单位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单位为“一般”。
市直责任单位经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综合考核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在90—99分之间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 位为“一般”。
第八条 依据考核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以下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总考核(5年一次)为“优秀”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总考核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责任人,可给予特别奖励。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中,区县政府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市直单位按市政府规定发给目标管理奖金。
(三)年度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总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区县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委办公室和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临沂市范围内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建设、交通、公路、国土资源和房产、农机、公安、财政、物价、教育、外经贸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工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同时,配合地税部门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业户税务登记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办理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有效的组织代码证书,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务登记及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劳服企业认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3。计划、经贸、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及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公路部门与地税部门配合,加强对交通工程的税收管理,签定代征税款协议,通过委托代征等方式,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交通等部门与地税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等有效形式,在机动车辆营运年度审验时,做好应缴税款的征收工作。
  (3)交通、公路、农机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4。建设主管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或开发项目计划、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配合地税部门,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设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临沂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个人)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据“山东省临沂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拨付,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3)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税证明和临沂市销售不动产等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部门(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2)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来我市的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人员情况,主要是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就业单位、居留期限等提供给地税部门,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外籍人员有偷逃欠税行为的,地税部门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8.财政、物价部门
  (1)财政、物价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对应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2)对有应纳税收费项目的部门、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由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票据”。
  (3)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和税务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强化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9。教育部门
  (1)各级教育部门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做到真实、全面、及时。(2)对各类校办企业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并将新办校办企业情况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3)按照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督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有偷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
  10。外经贸部门
  (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经年检或税务审计审查,发现不符合外资条件的,税务机关及时向外经贸部门通报,由外经贸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惩措施
  (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在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税款流失的;3。有关部门未按《通知》规定,在特定资格审查、产权变更、证件审验、许可证发放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代征单位未按要求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依照代征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时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体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每半年终了后,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人事、监察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